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中科四期,五大罪狀

罪狀一-無用的建設

中科四期工程款:489.6億元
科學園區作業基金負債額:1,233 億餘元
科學園區土地閒置率:20.99%(銅鑼高達83.97%、高雄47.48%、虎尾47.43)科學園區廠房閒置率:23.3%(竹南42.11%、臺中40%、臺南42.36)
工業區閒置面積:6867公頃
中科四期開發面積:631公頃


想到科學園區,我們通常會出現什麼樣的畫面與字詞?地方繁榮、充滿遠景?一幢幢散發藍光帶著時尚感的建築?還是一個個擁有前()途的新貴?
中科四期就是在這樣的宣稱中被建設的,政府說:有了中科四期,彰化發展向上飛;有了中科四期,不用做農累又苦;有了中科四期,子孫滿堂不外流;有了中科四期……

但是,真的嗎?

從上面幾個數字或許就可以隱約察覺到怪異之處。
其實,中科四期根本是一個耗費大量國家資源卻無用的建設。近年來政府大力的推動科學園區,到目前為止國科會已經完成開發了8個園區,而還有新竹生醫、銅鑼、中科四期、五期、宜蘭持續建設。
然而台灣的科學園區卻早已是供過於求。審計部連續在98年、99年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都明確指出科學園區「閒置未用,亟待加強招商使用」、「土地與廠房仍有閒置,園區資產運用效能低」;至99年為止,科學園區共有20.99%的土地未使用,其中銅鑼、高雄、與虎尾更各有83.97%、47.48%、47.43%的閒置率,而且是從97年開始連年居高不下、甚至攀升。
就因為土地使用率過低、以及管理不善,用來作為科學園區開發與管理的作業基金連年虧損,從94年底的672億餘元,攀升到1233億餘元,甚至必須依靠以債養債的方式維持。
此外,除了科學園區,由工業局開發、同樣可以做工業用途的工業區,也還有6867公頃閒置未用。
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現在所進行的開發動作,根本是一個重複投資、製造浪費的行為。過去,已經花了那麼多時間與金錢做了那麼多建設,牽水、牽電、徵收民地、造橋鋪路,卻沒有妥善利用、任其荒廢,然後,再重頭做一次這樣浪費的過程。
中科四期就是一個要花費489.6億的建設。但是土地閒置卻已如此高,甚至原本預計進駐的友達也表示了沒有建廠計畫,中科四期建設之後,很有可能再成一個蚊子空間,沒有廠商入駐。於是,建設中科四期的白花花鈔票很可能根本就是白白投入泥坑,再也見不到蹤影。

參考文章:
商業週刊《三大科學園區負債 一百年還不完》http://mypaper.pchome.com.tw/taisun222/post/1321431210
9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罪狀二-奪地


中科四期不僅為政府重複投資、浪費公帑的建設,本身所能帶來的效益根本未確定,然而,在興建的過程中,它已經帶來眾多負面的影響,包括與民搶地、設電;而之後,甚至還會帶來搶水、與污水排放的問題。


先從奪地說起。
為了中科四期這一個蚊子園區的興建,政府徵用了六百多公頃,大約884個足球場面積的農地,包括了民地與大片台糖地。
這樣徵收的過程中,最為人所知道的應該是相思寮。相思寮的阿公阿嬤在完全沒有被告知商量的狀況下,突然得知自己的家與地就要沒了。阿公阿嬤只能開始漫長的抗爭……花錢、花時間、花心神、過程中一次一次的挫敗更傷心。原本應該拿著鋤頭著手拉起了白布條、原本應該安享晚年卻變得在政府大廳裡流淚。
是該說不幸的,誰沒事想要抗爭?20092011,相思寮阿公阿嬤就是這樣,日日夜夜地活在擔心自己房子要被拆掉的恐懼。但或許也算是眾多不幸中稍微沒有那麼不幸的,後來相思寮得到一個差強人意的結果:在阿公阿嬤、以及各界支持團體的努力之下,相思寮的居民終於獲得了原屋保留,不過位於鄰近的三戶散戶在中科管理局的強勢之下,只能迫於無奈的接受以地易地的方案。
但受中科影響的除了相思寮之外,還有這廣袤的田園上所有的甘蔗、稻米、蔬菜,育養著不僅是人,還有各種蟲蛙鳥獸。中科要來了,這一切的一切只好全部退讓。
不管中科最後有沒有廠商進駐,這些田園都將成為一塊一塊的水泥地,上面的大樹小草、蔬菜稻米、鳥兒青蛙,所有的生命都必須先被結束。當田地變成水泥地,什麼都「回不去了」。

參考文章:
相思寮農場巷聚落無奈接受換地方案 並非同意徵收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067


 罪狀三-要電

中科四期需要土地,所以政府就徵收民地。接著,需要電力,政府就開始設高壓電線桿,但這又是一項沒有經過居民同意的行動。
為了中科四期、二林精機等建設,台電設計要從南投拉電纜線到彰化,在沿線的田中、社頭、北斗、田尾、埤頭等鄉鎮架設高壓電塔,並在永靖蓋變電所。然而,當地居民知道高壓電塔要設置的時間,卻是到了一座座電塔聳立在自己家園旁邊時才知道;而變電所的設置也直接跳過鄉都市計劃審查,便向縣府、中央遞送。
在過程中,台電一直沒有坦白與誠意地與居民溝通,先以架設一般電線桿為名義與鄉民購地,接著一下又說是為了彰化民生用電穩定才興建,一下卻又說是為了中科四期、國光石化。
然而,對於居民而言影響的卻是自己整個家園的安全與財產。有的農人就地須在高壓電線下耕作;有的人的房舍就距離著電塔不到十公尺;有的人花了千萬才新蓋房子,便擔心的想要搬家。這條路線兩旁100公尺內的住戶超過200戶,300公尺以內的小孩與年長者超過1500位。居民不明白,為了麼高壓電線一定要蓋在住家附近?不明白,為什麼法院曾經判決台電敗訴,可是後來又能繼續蓋?不明白,為什麼可以罔顧別人的家園,而完全不肯認真的與受害者面對?

參考文章:
中時新聞《拒電纜橫越果園 地主告贏台電》http://groups.google.com/group/yotu/browse_thread/thread/8abb037737389547
台電霸凌可憐台灣人/中正大學教授 陳文雄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62318/IssueID/20110504
【沉默的黑網】4-2:緊迫關係http://e-info.org.tw/node/68132


 罪狀四-搶水

中科四期要地、要電,接著還需要水。於是,國科會便委交彰化農田水利會花21.299億元,要從彰化莿仔埤圳水源頭興建輸水管線,送水給中科四期。但,這又是一個沒有經過居民同意便準備進行的工程。早在97.11.10『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中期用水及相關設施協商會議』結論中便有此規劃,而於99年底正式發包,但是居民卻是在工程單位100年間進行試挖時才突然發現,原來自己家門口前要挖一條大溝埋水管、原來以後我的作物會乾渴、原來我以後可能要被迫休耕失業!
為了這件事情,居民一次一次的北上陳情,到立法院、到環保署、到總統府前面。每一次都得放下自己手邊的農作、耗費一整天的時間跑上台北。一個個家裡務農也並不寬裕的阿姨阿伯阿公阿嬤還會勒緊褲袋,掏出他們可能種作一分地才有的收入,資助抗爭活動所需的大小開銷。
但是,國科會、中科管理局、農委會、環保署、水利署、彰化農田水利會,沒有一個認真檢討過。大家也是不明白呀,為什麼明明自己與左鄰右舍的農田就是缺水,農委會與水利會還可以口口聲聲的說水足夠!為什麼明明要調走一大堆水,大人物們還是可以說不會有影響!而且,政府不是最喜歡說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嗎,那為什麼明明就是一個違法工程[1],他們卻不肯承認!

參考文章:
苦勞網《反中科搶水 農民齊心護水圳》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376
搶濁水、排毒水,中科四期上、中、下游吃夠夠 http://hsichou.blogspot.com/2011/08/24.html


 罪狀五-排廢水

即使未來中科四期真的有廠商進來,但卻已經造成了許許多多的傷痛;而或許它將帶來某些產業的成長,可是卻又會開始帶來另一個大問題──高污染廢水,造成在地漁業、農業受到汙染,讓原本居民失業。
當可以進行地下水補注、調節微氣候,養育著我們每天吃的糧食、與魚蛙蟲鳥的農業用水流入中科後,出來了將是充滿重金屬的工業廢水。從中科審議之初,放流水的標準與排放方式,一直是本案的重要爭議點。過程中連環評委員都認為高污染的廢水會對漁業造成影響,而最早的「舊濁水溪」排放方案就引起彰化福興居民反彈、接著提出的「濁水溪」排放又讓雲林憤怒;雲林縣長蘇治芬親上環評會議反對廢水排往雲林,甚至連大力爭取並支持中科四期的彰化縣長卓伯源都說廢水別留在我家。
中科四期的放流水爭議就是這樣從環評一開始就不斷暴出爭議與反對聲浪,到後來吳敦義為了盡快通過中科四期,而提出了一個「海洋流放」的方案,希望藉此平息紛爭。最後,環評作出了「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的結論,附加建議再提出可以選擇「海洋放流方案」。就因為沒有辦法用科學論述證實並說服任何居民接受「排放廢水不會有問題」,於是環評什麼決議都不敢做就這樣通過了。
但,紛爭也就沒有結束,環評委員直接質疑設置海洋放流管線的可行性,環保團體也擔心管線行經地層下陷區恐會裂管、而芳苑、大城漁民更擔心將會汙染他們的養殖業。於是,329放流水排放變更環差會議中,新的排放方案很快又被環評委員否定,要求補充資料再審。而到今日,中科都還無法提出一個讓人信服的方案。

參考文章:
科學園區廢水人人怕,只有中科說麥驚啦 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17.html
中科四期開發案政府為民眾做了甚麼努力http://0rz.tw/LDWP3
承諾做不到 中科四期提環差http://0rz.tw/e6xiN
缺乏評估 中科四期海放擇期再審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5680


[1] 違法《水利法》第十八條農業用水優先權,以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十三條應環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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